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1956號

令函日期: 86-01-28
令函案號: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1956號
令函要旨: 所詢貴會編印之賦稅法令彙編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範疇乙節,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會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台財制第八五0二0五二四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改作」指以指以翻譯、編曲
、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同法第六條第一項
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又同法
第七條第一項復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
,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因此,貴會編印之賦稅法令彙編,如未就該
法令等改作另為創作,則即非屬衍生著作,而似屬上述規定之編輯著
作。又其如係編輯著作,則依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得為著
作權之標的。
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有關是否為著作?有否抄襲?及著作權侵害
之認定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86-01-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