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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5204號

令函日期: 86-04-14
令函案號: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5204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函辦理。
二、茲依所詢事項分別說明如次:
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三條分別著有明文;又本法第十二條則
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屬之情形,是以出資聘請個
人完成之著作,出資人如未依本法第十二條但書規定約定為著作人
者,原則上係由受聘之個人為著作人並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所述台端受委託撰成之「英文專利申請說明書」有關著作權之歸
屬,請參考上開說明。至該說明書之著作財產權人有無授權他人利
用及其利用範圍如何,均應視其契約內容而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
,有關上述說明書之著作權歸屬如有爭議時,應訴請司法機關依具
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復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稱「引用」,本部八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台(8
2)內著字第八一二九三一0號函及同年四月二日台(82)內著字第八
二0六九六四號函已有釋示。所詢某甲撰作專利申請說明書時,利
用某乙原發明之部分專利說明書內容,是否屬「引用」之範圍,請
參考上揭二函之說明。
三、隨函檢附本部八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一二九三一0
號函及同年四月二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0六九六四號函及影本各
一份供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86-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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