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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8291號

令函日期: 86-06-06
令函案號: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8291號
令函要旨:

所詢錄影帶出租等疑義,查本部八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 七五四二號函已有釋明,茲檢送該函影本及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各乙份, 請參考。 說明: 一、復貴社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函。 二、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是有關著作權侵害之認定及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 之情事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6-06-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3
  • 瀏覽人次 :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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