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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602953號

令函日期: 86-02-27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602953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所保護錄音著作「著作人」之認定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辰函字第○一一二八號辦理。
二、按所詢有關錄音著作著作人之疑義,茲說明如后:
  (一)著作人係指創作著作之人,又錄音著作係指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
    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參照現行著作權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
    容例示第二項第八款本文 ),是依上述本法之規定,錄音著作之著
    作人,除當事人間另有約定( 參照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外,
    原則上應為實際參與創作該錄音著作之人。
  (二)復查著作權係一私權,是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等
    疑義,仍應於發生爭議,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三、至來函問題(二)所舉本部七十五年五月廿日台()內著字第四一一六
   三九號釋函( 本部法令解釋彙編誤載為第四二六三九號 ),係屬個案
   之說明,本會適時將對本會所作解釋作通盤性檢討,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5300 著作權法第53條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 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 發布日期 : 86-02-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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