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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智著字第八九00五二七八號

令函日期: 89-06-27
令函案號: (八九)智著字第八九00五二七八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所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八九誠律字第0六0二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是問題(1)所稱「C向D購入X影片之盜版VCD,自行於店內電腦中播放或販售有無違反著作權法」一節,請參考上述條款。
三、復按權利受侵害時,著作財產權人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自得依法主張,至於著作財產權之被授權人得否獨立主張權利被侵害,現行著作權法並無明文規定,應屬著作權法以外相關法律之適用範疇,如有爭議,宜由司法機關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認定之。另關於著作權侵害案件中代理商有無告訴權一節,最高法院於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六四號及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九四號非常上訴案件均有明確見解,所詢問題(2)、(3)何人有告訴權等問題,請參考上述說明及判決。
四、末按著作權係私權,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等,係屬事實認定,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視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調查認定,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89-06-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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