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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0022號

令函日期: 86-07-07
令函案號: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0022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表演之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會八十六年六月廿六日中文(八六)國基字第0四七號函辦
理。
二、有關表演在我國之保護:
(一)按表演自我國七十四年著作權法修正施行以來均受著作權法之保
護,其於七十四年舊著作權法係歸類為「演講、演奏、演藝、舞
蹈」著作類別(舊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於現行著作權法
則歸類為「戲劇、舞蹈」著作類別(現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
(二)又七十四年舊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規定:「演講、演奏、演藝或舞
蹈,非經著作權人或著作有關之權利人同意,他人不得筆錄、錄
音、錄影或攝影。」,現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
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故任何人利用表演,除合於著作權法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
外,均應徵得該等著作(表演)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
始得得為之。
三、至所詢對於著作權侵害如何主張權利乙節﹖按著作權係一私權,有
關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權利人訴請司法機關
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是所詢問題應由權利人循司法途徑,
積極出面主張權利,請求救濟。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86-07-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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