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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9483號
令函日期: | 86-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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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9483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詢著作權欲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規定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經 研移字第八六0一八七六四號 移文單轉台端八十六年六月十日函辦理。 二、台端所詢涉及著作權事項,敬覆如次: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規 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左: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 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 著作。」,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第 十款復規定「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 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 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是語文 著作與電腦程式著作為不同類別之著作。又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前述同法第五條第一項 所定之各類著作,如無同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原 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三、至台端所詢台端擁有著作權之文字著作提供給國內公司使用,可否 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 ,依法取得並登記之專利權或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權,提供或出售 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提供該 公司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售與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收入,免予計入 綜合所得額課稅。」規定,免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乙節,因非屬本 部職掌,請逕洽上述條例之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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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300 | 著作權法第3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
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 發布日期 : 86-07-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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