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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9038號
令函日期: | 86-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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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9038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詢有關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未載發文日期(本部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收文)函。 二、茲就所詢問題分述如左: (一)按建築設計圖依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及八十一 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各有不同,茲分述如下 : 1.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舊法)規 定:按本部七十六年三月七日台(76)內著字第四六0三九五號 函釋,建築藍圖係屬舊法第三條第二十一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 十六款規定之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著作 2.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現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 )規定: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款增訂「建築著作」之著作類 別,其內容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 著作(參照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九款 規定)。 (二)關於利用建築設計圖重建所涉之疑義: 1.按舊法第十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 人享有之。但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是關於出 資聘人完成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著作,依上 述條文及本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原則上其著作權應歸出資人 享有。 2.所指「依領建照日期七十六年四月十日之設計圖」如係前述 函釋之建築藍圖,且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及一百零七條之規定 ,其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得適用本法之規定。因之,如欲 利用該設計圖重建建築物即重製該著作(參照本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五款後段),除有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 權之限制情形(合理使用)外,應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 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有侵害等?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應 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四、隨文檢送本部七十六年三月七日台(76)內著字第四六0三九五號函 影本、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影本及現行著作權法 相關子法各一冊,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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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01002200 | 著作權法第22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 發布日期 : 86-07-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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