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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9572號
令函日期: | 86-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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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9572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有關音樂著作著作權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六年六月廿一日查詢函辦理。 二、按曲譜屬音樂著作,又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保護之著作,除 本國人之著作外,另包括本法第四條所定外國人之著作(請參考本 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及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 (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0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又以印刷、複 印等重製方法利用他人曲譜(請參考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 及第二十二條),除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已消滅,或合於本法第 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 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 為之。 三、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請參考本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 五條及本部八十三年九月卅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0六一九號函 說明三前段),而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 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請參考本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條)。 四、所詢利用他人歌曲填詞做為會(隊)歌,如有涉及前述重製他人歌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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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300 | 著作權法第13條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01007400 | 著作權法第74條 | (刪除) |
01007500 | 著作權法第75條 | (刪除) |
- 發布日期 : 86-07-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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