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9348號
令函日期: | 86-06-28 |
---|---|
令函案號: |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9348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著作權法有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貴公司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86)華中字第0一八號函辦理。 二、所詢問題茲分述如后: (一)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六十條相關疑義,查 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九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二五三0號函及八十 二年五月七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0九六0八號函已有釋明。另本 法第三十七條係關於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之規定,其與本法第六十 條之適用,各有分際;有關上述疑義,查本部八十二年三月六日台 (82)內著字第八二0四九七一號函亦有釋明;是所詢問題一、三請 參考上揭函釋。 (二)復按本部編印之認識著作權第三冊第二十二題說明內容係針對該題 題目說明沒有著作權的視聽著作並不因其經配音或打上字幕即因而 取得視聽著作著作權之保護;又後段並繼續說明「配音」應屬視聽 著作內容的一部分,並不能獨立主張享有著作權(參見本法第五條 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至「字幕」是 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應視其具體內容是否屬於「語文著作」來決定 (參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是 來函問題二稱本部上揭說明內容為「配音(字幕)不能主張享有著 作權」乙節,容有誤會。又上述「字幕」如係屬本法保護之語文著 作,則拷貝(重製)他人之語文著作,利用人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 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 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 三、末按著作權係一私權,是有關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等,應於發生爭議時 ,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四、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九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二五三0號函 、八十二年五月七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0九六0八號函及八十二年 三月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0四九七一號函影本各乙份。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01004200 | 著作權法第42條 |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 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 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
01004300 | 著作權法第43條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 發布日期 : 86-06-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