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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2898號
令函日期: | 86-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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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2898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OO股份有限公司利用他人作品製作伴唱帶之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端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台北松江路郵局第三八四三號存證信函 辦理。 二、查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 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 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著作財 產權之授權利用,係屬私權契約關係,利用他人著作,自應以被利用 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為洽辦對象。準此,除合於著作 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利用人如未徵得著作財產權人 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即逕行利用該著作,其行為自與前述規 定不合。 三、復查著作權係屬私權,且台端所詢涉及具體個案,因此,是否構成著 作權之侵害、被害人可否請求損害賠償及收受款項之團體是否應負法 律責任等問題,緣屬司法機關之權責,宜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 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另所詢有關行政院新聞局是否應撤銷其所核 發之相關證明文件乙節,緣非本會權責,歉難表示意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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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2900 | 著作權法第29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
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01006000 | 著作權法第60條 |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 發布日期 : 86-08-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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