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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2579號
令函日期: | 86-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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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2579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薛OO君函詢視聽著作伴唱帶相關事宜涉及著作權部分,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局八十六年八月十四日(86)維廣四字第一一五一七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如 欲利用他人之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 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等著作財產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又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著作財 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 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 為未授權。」之規定,即著作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 財產權人間私權契約關係,因此,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契約 授權範圍為何?自應視其契約內容而定。是薛OO先生前揭函詢有 關著作財產權授權之事項,應視其授權契約之內容及當事人雙方之 真意認定之。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利用他人著作而與著作財 產權人簽訂授權契約時,應就授權範圍(例如:時間、地域、利用 方法)、瑕疵擔保條款、消費者保護等事項等予以明確約定,以避 免因授權契約約定不明而生爭議,至如發生爭議時,究有無侵權問 題,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箇案認定之。至薛君所詢有關伴唱帶直、 側標等標示制度之問題,緣與貴局業務相關,仍請貴局卓處。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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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2900 | 著作權法第29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
01006000 | 著作權法第60條 |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01008700 | 著作權法第87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 發布日期 : 86-08-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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