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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1912號

令函日期: 86-08-08
令函案號: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1912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公司積詢字0七0一號函辦理(本會八十六年七月卅一日收文)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條及第七條對著作、衍生著作
及編輯著作已定有明文,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著作人
:指創作著作之人。」,另同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
時享有著作權。」,而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著作權:指因
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又著作財產權之種類同
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業已定有明文。另有關著作權登記之性質
,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85)內著字第八五0三六五九號函亦有釋
明。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
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
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受聘人在
出資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查本部
八十二年十一月廿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九七三九號函及八十二
年六月十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四三二0號函對上述條文著有釋明

四、綜上所述,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關於著作人之認定及著作財產權
之歸屬等事項,應視個案情形參考上述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認定
或約定之,是貴公司前揭函所詢問題亦請參考上述說明。
五、末按,誠如前所述,著作權因屬私權,則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著
作權侵害之認定等情事,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
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86-08-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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