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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3163號
令函日期: | 86-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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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3163號 |
令函要旨: | 貴府函詢旅館業付費單純接收有線播送系統(俗稱第四台)頻道節目 ,並直接傳送至客房,供住宿房客觀賞,是否侵害著作權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八六)府秘新字第0九六四一五號函 二、查關於旅館業將有線播送系統節目接收至客房給客人觀賞所涉著作權 法之相關問題,本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八二 五八七號函及本會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台(85)內著會發字第八五一○六 六八號函已有釋明,茲檢附前揭函文影本各乙份,請參考。復查,著 作權係屬私權,是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因此,旅 館業前揭行為是否有侵害著作權,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視具 體個案事實依著作權法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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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01000700 | 著作權法第7條 |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01001300 | 著作權法第13條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 發布日期 : 86-09-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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