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1905號

令函日期: 86-08-09
令函案號: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1905號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美術著作之「雕塑」與「工業產品」
之差異性與識別性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函。
二、所詢「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美術著作之雕塑如經過開模量產
並以塑膠射出成型之產品,是否與『工業產品』相同」乙節,涉及已
量產之塑膠射出成成型產品與工業產品之問題,因非屬著作權法範疇
,歉難答覆。至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美術著作「雕塑」之含
意,請參考本部八十二年三月九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七六七二四號
函之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86-08-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5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