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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1256號

令函日期: 86-07-31
令函案號: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1256號
令函要旨: 貴署函詢有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之相關疑義
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署八十六年七月四日嘉檢耀平字第一四○○五號函辦理。
二、前函所詢疑義,分述如下:
有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得否認係侵
害著作權之物乙節,本部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台(84)內著字第八四
○八八○○號函已有釋明,檢送該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有關取得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人之法律地位:
按依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發行:指權利
人重製並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雖非著作權法第
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之著作財產權權能,仍得透過基於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之著作財產權,及契約
之安排,在當事人間成立發行契約,合先敘明。
關於被專屬授權、獨家發行視聽著作之被授權人,得否以自己名
義,主張他人之平行輸入違反其發行權乙節,涉及專屬被授權人
之法律定位問題,現行著作權法並無相關規定,本部將於下階段
修正著作權法時一併檢討考量之。
另關於著作權侵害案件中代理商有無告訴權乙節,最高法院於八
十六年度台非字第六四號及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九四號非常上
訴案件分別作成判決如附件,請參考。
關於著作財產權被專屬授權人被專屬授權以前輸入之著作原件或其
重製物,其事實既在被授權人取得專屬授權以前發生,自不在被專
屬授權人取得授權之範圍內,被專屬授權人對之似不得主張著作財
產權人授予被專屬授權之權利。
三、又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故有無著作權侵害,
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
說明。
四、隨文檢送本部編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之一條文內
容說明」乙件,請參考;又本案如尚有其他疑義,請洽本會第四組
,電話(○二)三五六五四○○。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86-07-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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