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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4299號
令函日期: | 86-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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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4299號 |
令函要旨: | 關於台端擬將所著作品「中華姓氏輯錄」付梓前,應否先申請著作權執照疑 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函辦理。 二、按現行著作權法已將著作權註冊制度修正為登記制度,又著作權法第 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同法第五條 第一項所定之著作,如無同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 ,縱未經登記亦受著作權法保護。至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 條所定之著作權登記制度為一任意制,即申請著作權登記與否全憑申 請人之意思決定之,亦即是否享有著作權與著作權之登記無關,有關 「著作權登記」之性質,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85)內著字第八五 0三六五九號函已有釋明。是台端之作品,如合於上述規定,則於著 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至是否欲以自費方式付梓分送親友,緣著作 權係屬私權,私權之行使應由權利人自行決定之。 三、又台端如仍欲申請著作權登記,則請參考著作權法施行細則及著作權 登記申請須知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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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600 | 著作權法第106條 |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者,適用本法。 |
01011400 | 著作權法第114條 | (刪除) |
- 發布日期 : 86-10-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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