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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7778號
令函日期: | 86-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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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7778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民眾出版、翻譯書籍,如引述日本人民之著作物,是否得經著作權人之 同意,始得引述或翻譯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貴府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八日八六府新一字第二三七六0四號函辦理 。 二、按外國人著作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及日本人著作是否受我國 著作權法保護乙節,查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 一五0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及本部八十四年一月廿七日台(84)內著 字第八四0一六三五號函已有釋明,茲檢送該二函影本各乙份,請參 考。 三、復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 有形之重複製作,而「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 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及第十 一款著有明文;又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明定「重製」與 「改作」均屬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是所詢之「引述」或「翻譯」如 涉及「重製」或「改作」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日本人著作,則除合 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 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 始得為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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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86-12-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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