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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2003號

令函日期: 87-01-08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2003號
令函要旨: 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於高雄霖園大飯店全國工業總會智慧
財產權疑難解析座談會所提意見內容辦理。
二、茲將所詢問題中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分述如后:
(一)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對本法所稱著作已有例示。又「電腦程
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
組合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
第十款定有明文。另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對著作財
產權之種類已有規定,因此,利用他人著作如涉及上述權能,除
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
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
得為之。又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對著作財產權之讓
與及授權定有明文,因此,如無前述著作財產權讓與之情事,而
僅單純將著作財產權授權他人利用,並不會因此而喪失著作財產
權。
(二)復按著作權法第四十條對共同著作著作財產權之行使定有明文;
同條第六項規定「前五項之規定,於因其他關係成立之共有著作
財產權,準用之。」,台端稱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以
下簡稱鑿井公會)委託某電腦公司合作開發製作鑿井專業用軟體
壹套,鑿井公會與電腦公司各享有一半版權,緣著作權法上並無
版權一詞,是如係指著作財產權,則請參考上述規定。
(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故著作縱未經登記亦得受著作權法保護,亦即是否享有著作權與
著作權是否登記無關,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85)內
著字第八五O九三六五九號函,請參考。
(四)另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鑿井公會與電腦公司間之契約問題,為
私權利法律關係,其權利內容之認定,應探求雙方當事人之真意
,又於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三、所詢有關消費者保護法之疑義,緣非本會職掌,請逕向相關主管機
關洽詢。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 發布日期 : 87-01-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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