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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3230號

令函日期: 87-02-13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3230號
令函要旨: 所詢「海運訊息建置指引」等七種作品之著作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台財關第八七二0四三四七0號函辦
理。
二、按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
: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本法第
五條對本法所定之著作已有例示。因此,作品如符合上述規定,且
無本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依本法第十條本文規定,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又著作權
係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本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三款亦有規定,另有關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授權,本法第三十
六條、第三十七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是貴部來函所詢「海運訊息
建置指引」等作品是否為著作及其相關疑義,請參考上述規定。
三、復按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已刪除著作權登
記制度,是本部已不再辦理著作權登記。至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權登記,並非著作權取得之要件,
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85)內著字第八五0三六五九號函業已釋
明在案;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是否為著作權法所
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有無著作權侵害等情事,涉及
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
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700 著作權法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87-02-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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