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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2840號
令函日期: | 87-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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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2840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病歷或醫療上之紀錄或報告,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乙節, 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公司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亞太醫管字第八七000七號函辦 理。 二、按依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 創作。」又同法第五條對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已有例示。因此,作 品如符合上述規定,且無同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依 著作權法第十條本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即受 著作權法之保護。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是否為法定著作? 有無著作權侵害等情事,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 事實調查認定之。所詢「病歷或醫療上之紀錄或報告,是否為著作 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乙節,請參考上述說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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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6900 | 著作權法第69條 |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 發布日期 : 87-02-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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