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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240號
令函日期: | 87-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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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240號 |
令函要旨: | 貴院函詢領有經濟部國家精品證書,並經經濟部授予臺灣精品標誌及「臺 灣精品」標語使用權之傢俱是否即為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乙節,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院八十七年三月十日八十七雄分院瑞刑整字第五五0五號 函辦理。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 (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參照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 二項第四款規定)。又「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 、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 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美術著作」則係以描繪、著色、 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 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作品是否為美術著作須 以其是否具備美術技巧之表現為要件,如作品非以美術技巧表現思 想或感情者,亦即未能表現創作者之美術技巧者,尚難認係美術著 作。 貴院函詢之傢俱是否為享有著作權之傢俱,請參考上開說明 認定之,至其是否領有經濟部國家精品證書﹖是否經經濟部授予臺 灣精品標誌及「臺灣精品」標語之使用權﹖則與著作權之取得無關 。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作品是否係屬法定著作之問題,如有疑義時應 由當事人自行舉證,並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及具體個案調 查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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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700 | 著作權法第47條 |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 發布日期 : 87-03-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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