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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305號
令函日期: | 87-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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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305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著作權法中「公眾」定義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公司八七年三月十七日八十七年度法字第六號函辦理。 二、按「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 多數人,不在此限,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 又其與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公眾定義之意 旨並無不同,僅係文字略作修正。因此,有一定關係之家人相約至 KTV等營利場所唱歌,似屬公開演出。所詢有關「公眾」之疑義 ,請參考上述說明。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等情事,應於發生爭議時 ,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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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87-03-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