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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485號
令函日期: | 87-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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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485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貴館主編且擁有著作財產權之中小學教科用書於外界依著作權法第四 十七條合理引用時,貴館得否不收取使用報酬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館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國教國字第0八二0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係屬利用人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規定,依該 條第四項規定,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 報酬予著作財產權人。因此,利用人倘欲依該條文規定合理使用他 人著作,即需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支付 使用報酬予著作財產權人。又上述使用報酬之請求權係債權請求權 ,屬著作財產權人私法上之權益,權利人是否行使該項權利宜尊重 權利人之意願,與著作權法規定無涉,貴館所詢問題,請參考上述 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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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300 | 著作權法第13條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01011000 | 著作權法第110條 | 第十三條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註冊之著作,不適用之。 |
- 發布日期 : 87-04-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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