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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221號
令函日期: | 87-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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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221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關於『新編縮本乾隆大藏經』製版權被侵害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新(本)發字第八七O三一二號函 。 二、按「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 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 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 、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本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製版權 ,適用本法規定。」著作權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三條分 別定有明文。因此,製版權制度旨在保護對古籍、古代文物加以整 理之投資利益以鼓勵對古籍之整理重現,則如係各自分別就無著作 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加以整理印刷並已投注相當精 力,並符合上述有關製版權之規定,各製版人分別就其版面,專有 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來函說明二所詢問題,請參 考上述說明。 三、復按申請製版權登記如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記。 貴公司如認為他人之製版權登記有虛偽不實之情事,得檢據證明, 向本部提出檢舉。又如認他人有侵害製版權之嫌疑者,並得訴請司 法機關依法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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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01004700 | 著作權法第47條 |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 發布日期 : 87-03-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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