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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495號
令函日期: | 87-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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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495號 |
令函要旨: | 關於 台端以黨名及黨章,函請報備乙節,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87)四籌字第000一號函副本辦 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著作之定義 及其種類已有規定。因此,作品如符合上述規定,且無同法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依同法第十條規定,該著作之著作人於 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即受著作權法保護。惟如僅為一名稱,則 與上述「著作」之規定未合。台端所稱黨名及黨章是否受著作權法 保護,請參考上述規定,毋庸向本會備案。 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是否為法定著作?有無構成著作權侵 害等情事,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 之,併予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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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7900 | 著作權法第79條 |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01011300 | 著作權法第113條 |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製版權,依本法所定權利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適用本法規定。 |
- 發布日期 : 87-04-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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