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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智著字第89002042號

令函日期: 89-03-17
令函案號: (八九)智著字第89002042號
令函要旨: 台端就著作權之申訴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是如僅是腦中所浮現之構想,因尚未有一定之形式表達,並不受本法之保護。 台端主張「目前已有三、四十首當紅閩南語歌曲是出自我腦筋裡的構思,但都被抄襲」一節,似尚難認有著作權之侵害情事。
三、又著作權係一私權,有關作品是否為法定著作及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依本法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 : 89-03-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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