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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智著字第89002042號
令函日期: | 89-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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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八九)智著字第89002042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就著作權之申訴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是如僅是腦中所浮現之構想,因尚未有一定之形式表達,並不受本法之保護。 台端主張「目前已有三、四十首當紅閩南語歌曲是出自我腦筋裡的構思,但都被抄襲」一節,似尚難認有著作權之侵害情事。 三、又著作權係一私權,有關作品是否為法定著作及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依本法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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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1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 發布日期 : 89-03-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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