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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682號
令函日期: | 87-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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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682號 |
令函要旨: | 為所詢「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場所」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公司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八七新管字第一二八號函辦理。 二、按「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 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 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 之。」「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 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著 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定有明文。準此,「公開播送 」與「公開上映」定義有別。 三、又「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 數人,不在此限。」「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 ,包括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 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著作權法第 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亦有規定。 四、是依上述規定,貴公司如係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 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旅館職員處理訂房結帳之辦公 處所傳達著作內容,似涉及「公開播送」之行為,除合於同法第四 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 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 五、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仍應由司法機關視具 體個案事實依著作權法予以認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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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01004300 | 著作權法第43條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01010600 | 著作權法第106條 |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者,適用本法。 |
- 發布日期 : 87-05-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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