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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630號
令函日期: | 87-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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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630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著作權法公開播送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87)建廣五字第0七二二六號 函轉貴府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府新一字第七七六八一號函辦理。 二、按公開播送係著作財產權能之一。因此,公開播送他人之著作除合 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 之規定外,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 。 三、復按公開播送是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 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 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 之;另公眾則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 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四款均著 有明文。是依上述規定,有線電視業者對旅賓館業經理人辦公室、 員工休息、櫃臺人員工作室等場所之收視服務一節,似涉及公開播 送之行為,除合於同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後始得為之。 四、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故所詢右揭行為是否構成「公開播送」之侵權 行為?仍應由司法機關視具體個案事實依著作權法予以認定,併予 說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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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發布日期 : 87-05-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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