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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34號
令函日期: | 87-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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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34號 |
令函要旨: | 貴電台所詢著作權法律問題,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電台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87)期和字第0七五四號函。 二、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一)按「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 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 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 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 括公務員。」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著有明文。 (二)貴電台所詢口頭委請在職服役之預備軍官針對節目管理需求設 計,並於本年三月至七月間完成、修正之電腦程式著作是否屬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應依具體 個案事實視該預備軍官是否為貴電台之受雇人,且該電腦程式 著作是否為其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而定之。又因著作權係屬私權 ,是具體個案事實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認定之。 (三)問題二若貴電台援引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主張該電腦程式之著 作財產權是否需再付費予著作人,則因該問題係屬民法契約規 範之範疇,非本會職掌事項,尚難表示意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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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2100 | 著作權法第21條 |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 發布日期 : 87-08-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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