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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73號
令函日期: | 87-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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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73號 |
令函要旨: | 貴院函詢有關英屬開曼群島(CAYMAN)與我國有無著作權互惠關係等乙案,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院八十七年七月廿八日中院貴刑光87易2697字第53183號函 辦理。 二、前函所詢疑義,分述如下: 按依八十七年一月廿一日新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外國人之著作﹁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 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得依我國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又依外交 部七十九年十月廿六日外條二字第七九三二六九四四號函查復資料 ,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廿日英國The Copyright (Taiwan)(Extensio n to Territories) Order 1987頒布後,我國人著作權在英屬開曼群 島(Cayman Islands)內即受保護(如附件一),是依上開著作權法第 四條第二款規定,英屬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之國民(包括自 然人及法人),得依我國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前開英屬開曼群島( Cayman Islands)國民之著作,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廿日英國The Copyright (Taiwan)(Extension to Territories) Order 1987頒布 後,於我國之保護應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為之,亦即合於我國著作權 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之著作,即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其保護範圍 包括重製權及改作權(例如將語文著作翻譯成中文之情形在內)等,與 是否在第三國辦理著作權登記無關。所詢英屬開曼群島(Cayman Isl ands)法人之著作,於西元一九七三年在南非登記語文著作,至民國 八十五年始在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中文版譯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 保護乙節,請參酌上開說明認定之。又﹁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 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著作權法第一 百零二條定有明文,至於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得否以在台分公司名義 提起侵害著作權之刑事告訴,著作權法並無明文,請本於職權,依公 司法及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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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 發布日期 : 87-08-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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