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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81號
令函日期: | 87-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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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81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所詢著作權疑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七年八月五日章律(八七)字第00七0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語文 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 文著作。」;又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 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言之,「語文著作」 須符合「著作」之規定方可,本會八十五年十一月九日台內著會發 字第八五一八五五二號函已有釋明,是台端前揭來函所詢之二種語文 作品,如其內容符合上述語文著作之定義,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 時即享有著作權。 三、復按著作權係一私權,是有關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有無著作權侵害 之情事,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併予說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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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7-08-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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