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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72號
令函日期: | 87-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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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72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端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函辦理。 二、所詢諸問題,綜述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 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 範圍之創作。」另同法第五條及第五 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對本法所稱著作亦有例示規定。因 此,作品如符合上述著作之規定,且無同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 權標的之情形者,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 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 ,是否為法定著作?有無著作權侵害等情事,應於發生爭議時 ,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至如何舉證,則屬訴訟 法上舉證責任之問題,本會歉難表示意見。 (二)、又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 五條所定之著作權登記制度為一任意制,即申請著作權登記與 否全憑申請人之意思 決定之, 亦即是否享有著作權與著作權 是否登記無關,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85)內著字第八五 0三六五九號函釋有明文如附;復依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 正施行之著作權法業已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亦即自八十七年 一月二十三日起本部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之申請,併予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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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6900 | 著作權法第69條 |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 發布日期 : 87-08-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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