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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82號
令函日期: | 87-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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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82號 |
令函要旨: | 貴會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會八十七年八月五日省旅聯財字第七四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人係指創作著作之人,又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 著作權則係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參照著作權 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另著作財 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參照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而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至授權利用之地 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參照著作 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 三、貴會所詢有關非著作權人本人(被授權人)是否得行使著作權乙節, 按非著作財產權人若欲使用他人之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 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 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 其得行使之著作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則須視其被授權之權利範圍而定 。 四、著作權係屬私權,是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等疑義, 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此敘 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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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700 | 著作權法第17條 |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01001800 | 著作權法第18條 |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
- 發布日期 : 87-08-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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