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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500號
令函日期: | 8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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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500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著作人之法定繼承人重製雕塑品是否僅限於同一規格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端八十七年九月九日全安字第一五七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 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 利。」,是上述條文之要件有二:其一為他人必須以歪曲、割裂、 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其二為致損害著作 人之名譽。又本部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台內著會發字第八七○五 二六八號函對上述條文已有釋明,檢送該函影本一份,請 參考。 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著作權之侵害等情事?應於發生爭議時 ,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是台端所詢著作人之法 定繼承人重製著作人之雕塑品,並將該作品依一定比例放大或縮小 ,是否構成侵害著作人格權?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 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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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01008100 | 著作權法第81條 |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
- 發布日期 : 87-09-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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