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87)內著第8705590號
令函日期: | 87-10-08 |
---|---|
令函案號: | 台(87)內著第8705590號 |
令函要旨: | 貴會所詢有關民間社團「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發展研究院」(以下簡 稱該院)辦理著作登記等疑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中新(87)協峰字第一二七 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 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 為權利取得要件。又依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 作權法,業已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亦即本部自八十七年一 月二十三日起即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貴會前函以本 部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停止受理著作權登記,而 採「創作舉證主義」乙節,與事實尚有出入,合先敘明。 三、貴會所詢該院辦理著作權相關資料登記等疑義,分述如後: (一)該院辦理著作權相關資料登記,查著作權法無禁止規定,亦 無法源依據,純屬民間自發性之私經濟活動,其所訂各項制 度,均為該院所自訂,無法令效力,自無拘束申請人遵守之 義務,因此,他人是否向該院申請上述登記,係屬私法之範 疇,應依其意志自由決定之。 (二)復查該院為一民間團體,其所發給之「著作權證明」,本質 上為私文書性質,尚難為認定享有著作權之唯一證據。再查 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 關之權責,因此,該院於「著作權證明」上登載之各項資料, 是否真實?即其證據力如何?仍應由司法機關於發生爭議時 ,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三)該院所立收費名目是否過高致有無違公平交易法一節,非屬 本部業務,請逕洽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9100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 發布日期 : 87-10-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