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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智著字第88001620
令函日期: | 88-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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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88)智著字第88001620 |
令函要旨: | 貴署函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致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函八十八年二月二日板檢金和八八偵 字第七三五號函。 二、所詢問題答覆如后: (一)問題(一)、所稱之「分享軟體」及「展示版」應屬一般通稱 ,均非著作權法所規定之用詞,其真意如何?本局歉難表示意 見。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 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 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即欲利用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有合於著作權法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即合理使用)之規 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著作 權之行為,是所詢問題(二)何種情況會收錄成分享軟體或展 示版?問題(三)由網站或其他管道取得之分享軟體或展示版 ,是否得自行收錄後販售?及問題(四)販售分享軟體或展示 版光碟,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即完整版權利)等 均應視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利用範圍如何,如有爭議或有無侵 害著作財產權,均應由 貴管依具體個案中之不同事實於 民刑事訴訟中本於職權認定之。(華) |
- 發布日期 : 88-03-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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