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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智法字第88601375號
令函日期: | 88-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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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88)智法字第88601375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法務部研提「禁止出售犯罪情節獲利」設例一案,謹表示意見供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鈞部八十八年三月十日經(八八)商字第八八00四三九二號 函辦理。 二、前揭法務部研提「禁止出售犯罪情節獲利」設例一案中所述該殺人犯 將其犯罪之經過及手法等情節,撰稿成冊....一節,如該撰稿成冊符 合語文著作定義,合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 該條款內容例示規定(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 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則依本法第十條採創作保護主 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三、復按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 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本 法第十條之一定有明文。因此,本法之保護僅及於該語文著作,而不 及於該犯罪之經過及手法。 四、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是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可行 使其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 產權,且本法並無禁止合法重製物散布之 規定,是所詢能否禁止該殺人犯出售其犯罪情節,扣押該出版品,沒 入或沒收該殺人犯及書商所得財物等意見部分,因本法並無規範,是 應依刑法或其他法規由權責機關為之。 |
- 發布日期 : 88-03-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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