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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智著字第88003539號
令函日期: | 88-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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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88)智著字第88003539號 |
令函要旨: | 貴院函請查明新世紀英漢辭典是否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之創 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院賓刑隆字第0五七二五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 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語文著作:包括詩 、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 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分別為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及本法第七條定有 明文。 三、又「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 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 外者。此外,本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 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 、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即本法保護者乃著作之表達,非 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等。是著作如確係出於著 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其間並無抄襲之情事,縱其表達之方式相(雷 )同,各人就其著作均享有著作權。來函所示之新世紀英漢辭典,如 於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縱其所選擇及編排之資料與他人 同類著作所選擇及編排之資料相(雷)同,亦非不得成為語文著作( 編輯著作),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 四、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是否為法定著作、是否有抄襲重製之情事, 如有爭議,應由貴院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說明。 |
- 發布日期 : 88-05-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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