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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第88003332號
令函日期: | 88-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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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八八)智著第88003332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局八十八年四月八日健保醫字第八八00六五六三號辦理。 二、有關外國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及所詢翻譯日文書籍之著 作權法疑義乙案,查內政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 0五四號函及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台(84)內著字第八四0一六三五號函 已有函釋,茲檢附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及前揭二函影本各一份,請參考。 又來函所述日文書之相關資料,如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依著作權法第四 十四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 著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 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 不在此限。」又依前揭第四十四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並應註明其出處,同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所詢 問題,請參考上述規定。 |
- 發布日期 : 88-05-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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