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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4201號
令函日期: | 88-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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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八八)智著字第8804201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詢可否影印光緒年間編修安徽省泗縣縣志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新聞局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八八)建版四字第0六九一六號 函副本及0六九一七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於民國十七年制定後,迄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止歷經多次 修正,對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著作是否 適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新修正著作權法而受保護,應視其是否合於 新修正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即「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 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 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三、是以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完成之著作,有下列任一種情形,且 未依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辦理註冊者,即為公共所有 之著作,不享有著作財產權: (一)民國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發行之著作,迄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 日發行已滿二十年。 (二)「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十六條第 二項所定西元一九六五年之前(即民國五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完成之著作。 台端所詢光緒年間編修之安徽省泗縣縣志是否仍受著作權法保護,請參 考上述說明。該作品如符合上述規定,則因已成為公共所有,依著作權 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即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顏) |
- 發布日期 : 88-06-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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