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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04711號
令函日期: | 88-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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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八八)智著字第88004711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有關WTO及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府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八八府新一字第九二三八一號致內政 部著作權委員會函辦理。 二、按來文所稱民眾查詢之「WTO」英文全稱為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即為「世界貿易組織」之簡稱。又未來我國加入「世 界貿易組織(簡稱WTO)」後,須履行該組織附錄「與貿易有關之智 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而根據TRIPS規定 ,我國將有義務對所有會員國國民之著作予以著作權保護,易言之, 現有僅限於對美、英、瑞士及香港四個國家或地區之全面互惠關係將 大幅擴張到WTO全體會員國(目前約有一百三十四個會員)。而依 TRIPS第九條規定適用伯恩公約之結果,對所有WTO會員國均應保護其 著作權,並依伯恩公約第十八條規定回溯保護五十年或著作人終身加 五十年。故我國成為WTO會員後,利用各會員國著作者,除合於著作 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之情形外,原則 上都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菁) |
- 發布日期 : 88-06-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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