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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08271號
令函日期: | 88-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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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八八)智著字第88008271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民眾洽詢購買「模擬器」等所涉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署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八)警署經字第一0六五五三 號函辦理。 二、所詢疑義分述如下: (一)有關美國人及日本人等外國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稱 本法)保護之情形及是否為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一節,查內政 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0五四號函、八 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台(84)內著字第八四0一六三五號函及前內 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一日(87)內著會發字第八七0四 四六三號書函已有函釋,茲檢附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及前揭三函 影本各一份,請參考。 (二)有關模擬器及電腦遊戲軟體之保護一節,按「電腦程式著作:包 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十款定有明文 ,來函所附犯罪預防系統民眾留言所述模擬器及電玩遊戲軟體, 似屬上開規定之電腦程式著作,如其係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其 利用除有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即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 為之。 (三)有關「共享軟體(share ware)」等之使用一節,按網路上之軟 體原則上屬於著作權法中之電腦程式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依前項說明,除有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 產權之限制(即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始得為之。又「共享軟體(share ware)」置於網路上 供人下載利用,其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 項,仍應依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範圍為之。另縱使是「免 費軟體(free ware)」,亦非皆可自由利用,仍應在著作財產 權人同意或授權利用之範圍加以利用,否則仍將構成侵害著作財 產權。 (四)有關受保護著作被廣泛利用而未見權利人採取行動一節,按侵害 著作權之行為,依本法第一百條規定,除同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 十五條第一款之罪外,須告訴乃論,故著作權人是否循法律規定 於法定期間內主張權利,均由其自行決定。 |
- 發布日期 : 88-09-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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