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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09001號
令函日期: | 88-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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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八八)智著字第88009001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所詢日本是否為「伯恩公約」會員國等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端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函辦理。 二、按我國與日本國目前並未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立著作權互 惠關係,惟日本人著作如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於中華民 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 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或﹁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 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經查日本於 西元一八九九年七月十五日成為伯恩公約會員國,並於西元一九七五 年四月二十四日成為伯恩公約巴黎修正案之會員國,是日本為「北美 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中所稱「伯恩公約 」會員國,又有關外國人著作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內政部 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0五四號函說明二之( 三)已有釋明,茲檢附前揭釋函影本一份,請參考。 |
- 發布日期 : 88-10-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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