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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09844號
令函日期: | 88-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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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八八)智著字第88009844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攝製權」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事務所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八八)齊翎字第0九0四六 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 九條對本法用詞定義及著作財產權之種類均已著有明文,又本法 並無「攝製權」一詞,是來函說明二所詢有關「攝製權」係包括 何種專屬權利及是否有其慣用意義或特殊涵義...等節,本局 無從答復。 三、復按本法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 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 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著 作財產權之授權使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權 利法律關係,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商洽決定。 四、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及其授權範 圍,如發生爭議,應由權利人向司法機關提出,並由司法機關依 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88-10-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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