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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09978號

令函日期: 88-11-02
令函案號: (八八)智著字第88009978號
令函要旨: 所詢政府機關於值日室、司機休息室裝置有線電視供員工休閒時觀賞,或因
業務所需而裝置、或裝於員工宿舍內予住宿員工觀賞,是否得以「非公開播
映場所」加以界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八八)建中廣字第一八六七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
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
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
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上述條文所稱「公眾」,依同條
項第四款規定,「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
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來函所述政府機關值日室、司機休息室及員
工宿舍並非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應屬上述著作權法所稱「
公眾」。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
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
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著作權係屬私
權,著作權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契約關
係,是有關授權費用等事宜,應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與利用
人自行洽商約定,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88-11-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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