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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09860號

令函日期: 88-11-02
令函案號: (八八)智著字第88009860號
令函要旨: 貴署函詢有關電腦伴唱機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署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屏檢玲和字第二一五九九號及八十八年
十月八日屏檢玲讓字第二一七七五號函辦理。
二、所詢問題分述如下:
(一)有關以使用著作權人之音樂著作,作成無演唱人之電腦MIDI音樂
程式之伴唱機一節,似有涉及利用他人音樂著作之情形,除合於
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規定外
,應經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二)有關前開伴唱機於點唱後,經由該電腦輸出靜態畫面作為背景,
或另以VCD輸出動態畫面作為背景,再以前開伴唱機程式出現伴
唱音樂,同時歌詞顯示在畫面,是否即產生著作權法所定衍生著
作一節,按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明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
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又「改作」,同法第三條第
一項第十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
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就來函所述利用著作之情形,似屬
使用科技設備結合利用各類著作,未有創作行為之產生,尚難認
有新衍生著作。
(三)有關限定家用之電腦伴唱機可否供營業之公開使用一節,應依其
機器內所含著作類別得否享有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上映等
之權利及視其所含之音樂著作是否經各該權利人授權向公眾公開
使用而定。
  • 發布日期 : 88-11-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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