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八)智著字第88009860號
令函日期: | 88-11-02 |
---|---|
令函案號: | (八八)智著字第88009860號 |
令函要旨: | 貴署函詢有關電腦伴唱機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署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屏檢玲和字第二一五九九號及八十八年 十月八日屏檢玲讓字第二一七七五號函辦理。 二、所詢問題分述如下: (一)有關以使用著作權人之音樂著作,作成無演唱人之電腦MIDI音樂 程式之伴唱機一節,似有涉及利用他人音樂著作之情形,除合於 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規定外 ,應經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二)有關前開伴唱機於點唱後,經由該電腦輸出靜態畫面作為背景, 或另以VCD輸出動態畫面作為背景,再以前開伴唱機程式出現伴 唱音樂,同時歌詞顯示在畫面,是否即產生著作權法所定衍生著 作一節,按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明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 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又「改作」,同法第三條第 一項第十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 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就來函所述利用著作之情形,似屬 使用科技設備結合利用各類著作,未有創作行為之產生,尚難認 有新衍生著作。 (三)有關限定家用之電腦伴唱機可否供營業之公開使用一節,應依其 機器內所含著作類別得否享有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上映等 之權利及視其所含之音樂著作是否經各該權利人授權向公眾公開 使用而定。 |
- 發布日期 : 88-11-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