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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09801號

令函日期: 88-11-02
令函案號: (八八)智著字第88009801號
令函要旨: 貴局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八八)建內二字第一六七六七號
函。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
作內容例示對本法所稱著作已著有明文。又依上述規定,「美術
著作」及「視聽著作」為二獨立之著作類別,分別享有本法所定
著作財產權,先予敘明。
  三、依 貴局函送二份合約書觀之, 貴局是否取得「豆豆」(美術
著作)人物造型之著作財產權乙節,似尚應參酌其他相關提案、
企畫案、會議資料、規格說明、單價分析...等,探求雙方當
事人真意定之。
  四、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有關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如發生
爭議,應由權利人向司法機關提出,並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
實調查認定之。
  五、建議 貴局嗣後訂定有關著作權歸屬契約時,宜註明「乙方(即
受託人)承諾於執行本契約企劃範圍內所完成之一切著作,其著
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中華民國(管理者:行政院新聞
局),並承諾對中華民國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類似文句,以
免發生疑義。
  • 發布日期 : 88-11-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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