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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09801號
令函日期: | 88-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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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八八)智著字第88009801號 |
令函要旨: | 貴局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八八)建內二字第一六七六七號 函。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 作內容例示對本法所稱著作已著有明文。又依上述規定,「美術 著作」及「視聽著作」為二獨立之著作類別,分別享有本法所定 著作財產權,先予敘明。 三、依 貴局函送二份合約書觀之, 貴局是否取得「豆豆」(美術 著作)人物造型之著作財產權乙節,似尚應參酌其他相關提案、 企畫案、會議資料、規格說明、單價分析...等,探求雙方當 事人真意定之。 四、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有關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如發生 爭議,應由權利人向司法機關提出,並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 實調查認定之。 五、建議 貴局嗣後訂定有關著作權歸屬契約時,宜註明「乙方(即 受託人)承諾於執行本契約企劃範圍內所完成之一切著作,其著 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中華民國(管理者:行政院新聞 局),並承諾對中華民國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類似文句,以 免發生疑義。 |
- 發布日期 : 88-11-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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