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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智著字第89004853號

令函日期: 89-06-12
令函案號: (八九)智著字第89004853號
令函要旨: 台端陳情「著作權疑義及專利品保護事項」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陳情書。
二、按著作權法僅保護創作之表達,不及於其所含之觀念,此為著作權法之基本法理,原不待明文規定,亦為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九條第二項所定,現行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係立法院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就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進行朝野協商時所新增加之條文,其目的在使前述法理明文化,該條文併其他著作權法增(修)條文全案共一百十七條,經 總統令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
三、按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因有屬地性,故美國專利權效力並不當然及於台灣,除非該技術內容曾在本局依法取得專利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 : 89-06-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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