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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智著字第89011146號
令函日期: | 89-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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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八九)智著字第89011146號 |
令函要旨: | 貴所函請本局同意貴所網站連結至本局網站「著作權相關法規」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八九)經地資字第八九000一四一四四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本局網站內之「著作權相關法規」係屬上述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均可利用。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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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89-11-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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